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跟子女断绝关系需要怎么做?

发布时间:2026-07-18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父母与孩子断绝关系的处理中,部分特殊情况会影响结果。
1、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,养父母与养子女是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。若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、无法共同生活,双方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,达不成协议可诉至法院;协议解除的,还需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登记。解除后,双方权利义务即消除,这是法律允许的“断绝”拟制亲子关系的特殊情形,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有本质区别。
2、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:若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,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规定;未形成的,仅为姻亲,无法律权利义务,无需“断绝关系”。若形成抚养教育关系,解除需符合特定条件(如继子女成年后关系恶化),可协商或诉讼调整权利义务,但非完全断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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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与孩子断绝关系的法律定性,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明确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十六条: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。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。”该条款表明,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基于血缘或法律拟制产生,具有强制性,不能通过协议或其他手续随意解除。亲生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自然存在,法律无“断绝关系”程序,所谓“断绝关系手续”无法律效力,双方权利义务依然存在。即便签订协议,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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